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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章「读」的现场复核稿,材料是 M02、M03,M01 只当第三只眼。预置产物 G04 未改动。

复核稿

两版纪要,只看三列

比较前先把列限死:会议时间、牵头人、经费。其他句子即使措辞不同,也不进表。M01 是第三只眼,不是裁判长——它看得见的地方说话,看不见的地方就空着,不替两份纪要凑一个说法。

只看这列M02 办公室(周敏)M03 教务处(陈建国)M01 第三只眼现在能定到哪
会议时间2026年9月8日 9:00–10:302026年9月8日 9:30–11:00不记这场例会的起止。只写了发文日 9月9日、检查日 9月22–24日、报送截止 9月19日 17:00日期一致,起止冲突。裁不动,先挂起
牵头人实训中心李娜牵头,办公室只转发教务处陈建国牵头,实训中心配合开门实训中心牵头,事务在综合科(行政楼 206),综合科联系人李娜、分机 8206;教务处按检查日调课,调课找陈建国单位可裁:实训中心,不是教务处。个人裁不动,李娜在文件里只到“联系人”
追加经费12000 元,办公经费列支,口头同意,周敏会后再问价21000 元,实训耗材专项列支第 27 号文不批经费,不确认任何采购金额;会上口头说过“再追加一笔”的,以请示和报价单为准金额、渠道双双冲突,且两版都无凭证。裁不动,只能否掉“已定”

一、时间这一列,M01 没有发言权

两版都写 9月8日,日期不冲突,冲突只在起止:一边 9:00 开场,一边 9:30 开场,散会差半小时。M01 是会后一天发的通知,正文里没有任何一句记录这场例会的钟点,拿它反推是硬凑。这一列只能回到记录人、会议室登记或签到表,材料内没有,就写“两份不一致,待核”,不写“上午 9 时许”这种把两个数揉成一个数的句子。

二、牵头人这一列,M01 只裁到单位

第 27 号文写得很硬:专项检查由实训中心牵头,事务放综合科,综合科联系人李娜,教务处只负责按检查日把课调开,调课的事 9月17日前找教务处陈建国。按这份文件,M03 说的“教务处牵头”站不住——教务处在同一份文件里被安排成配合方。

但别顺手把 M02 判成满分。文件里李娜的身份是“综合科联系人”,不是“牵头人”;牵头的是实训中心这个单位。周敏那句“李娜牵头”比文件强了一格,方向对,措辞越位。结论写成“实训中心牵头,联系人李娜”,比写成“M02 正确”更经得住追问。

三、经费这一列,M01 只否掉“已经定了”

M01 第六节把话堵死了:这次通知不批经费,也不确认任何采购金额;例会上如果口头说过“再追加一笔”,以请示和报价单为准,不以聊天记录为准。所以 12000 和 21000 都还是会上的口头数,两个列支渠道(办公经费/实训耗材专项)也都没有落字的请示。M03 写得比 M02 肯定,语气上的肯定不构成凭证。

这里最容易犯的错,是看两版差了 9000 元,就折中写“约 15000–16000 元”。M01 不给第三个数字,它只说明这一格现在应该是空的。要填,得等请示和报价单,不在这次比对的范围里。

四、落笔时的三条禁令

  1. 不取中间值。12000 和 21000 之间没有“大概一万六”。
  2. 不拼接。“会议于9月8日上午召开,由实训中心牵头,追加经费一万余元”——这句把两版的碎片缝成了一个假整体,比任何一版都不可信。
  3. 不因为 M01 站在 M02 这边,就宣布 M02 整份可信。它只裁了牵头这一列,时间和经费两列它一个字没说。

范围外,不列也不计:报送截止的写法、自查表交给哪个科室、9月22日至23日的调课说法。这些按限定不进表,留到别的章节处理。三处全标冲突,是本表的结论,不是本表的失败。